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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审结典型假币案例-摸鱼集藏

2020年审结典型假币案例-摸鱼集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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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审结典型假币案例-摸鱼集藏

一、平某某、孟某某等伪造、购买假币案


简单案情:2019年初,被告人平某某在邯郸租住地,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打印机、防伪纸和电子模板,伪造10元面额人民币100多张,并与同学被告人常某某合伙将部分伪造的人民币花掉。2019年3月平某某来到石家庄,3-5月期间先后与被告人常某某、丁某某合伙在石家庄租住地,共同伪造10元、5元面额人民币,并将部分假币到附近小卖部以购买商品找零兑换成真钱。期间,被告人孟某某、张某某得知平某某伪造人民币,先后两次向平某某购买假币,累计630张,计4500元。2019年5月21日,石家庄市桥西区派出所接到相关线索,对平某某住所进行搜查,抓获平某某和丁某某,查获电脑、打印机、电子版、油墨和防伪纸等设备材料,10元假人民币成品、半成品69张;5元假人民币成品、半成品168张。当月23日,孟某某抓获到案。常某某、张某某主动投案。


裁判结果:2020年9月27日,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平某某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;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丁某某伪造货币罪的事实部分,有的尚不清楚,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
此案被告人均为90后,伪造货币的主犯均是1999年以后出生,犯罪分子低龄化特征明显,是利用互联网打印假币犯罪的典型案例。


二、梁某、黄某某出售、购买假币案


简单案情:2019年3月17日,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宁市被告人梁某住处,将用于购买假币的2万元现金交给梁某,并提出何时取走假币实物等通知。2019年3月18日晚上,黄某某打电话给梁某要取假币,两人约定当晚在南宁市江南汽车站附近交货。梁某从其南宁市另一住处取三箱假币后,驾车将假币拉到约定地点交给黄某某。黄某某将假币放到自己开过来汽车尾箱后,驾车回宾馆休息。南宁市公安民警接到线索,于当晚23时许,在宾馆将黄某某抓获,并当场从汽车尾箱查获三箱面额为100元假人民币共计191.66万元。


裁判结果: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梁某出售假币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;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假币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。据此,于2020年2月18日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,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维持原判,审理终结。


此案件中,黄某某是累犯,2009年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2013年6月满释放后,乘机继续作案。


三、王某某、穆某某等出售、购买、使用假币案


简单案情: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,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出售假人民币给被告人穆某某、张某某、黄某、胡某某等7人,累计出售假币11.91万元。被告人穆某某又向刘某出售假人民币0.5万元。各被告人购买假币后,长期分别结伙到四川省资阳市、内江市、自贡市、宜宾市、泸州市、达州市、巴中市、广安市、南充市以及湖北省、贵州省、重庆市等地,在夜间单独或者结对乘坐出租车、三轮车、摩托车,使用假币支付车费,获取对方找补的真币。其中,被告人穆某某等人为了隐瞒真实身份,逃避公安机关监管,多次盗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酒店。2018年11月29日,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抓获该团伙。


裁判结果: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;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、购买假币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;被告人张某某、胡某某、黄某、刘某等人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。据此,于2020年2月10日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;以出售、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,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0.3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.3万元;以购买假币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1-3年,或缓刑,并处以罚金2-3万元不等。


此案涉案人员众多,团伙流动作案,手法多样,反侦察能力强,盗用别人身份证,来逃避公安打击。


(文章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)

发布时间2021/08/03 09:40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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